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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律师在线」职场女性遭遇到种种不公待遇,该怎么办?劳律师为你一一解答

2017-05-18 JX草根谈


阿根

讲真,职场妈妈真的不容易,白天顶着工作压力,晚上回去还要为家庭操劳。


小草

其实,职场妈妈们往往比男性得到更多的照顾。一些女性专属权益让妈妈们不再那么累~


肉丸君

是的!女职工权益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上期的劳律师在线母亲节专场就有不少留言,快跟着我一起看看去吧!




上周话题

母亲节专场:

职场女性遭遇过哪些不公平待遇?


(以下精选部分代表性案例)



我老婆上3班倒的工作,早上8点下班后去超市买点菜去她父亲家给做饭途中在小区出车祸了,现在8个月了还在医院治疗怎么申请工伤?


王律师

您妻子能否申请工伤认定,您需明确三件事:一、您妻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否是下班时间?二、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否下班途中?三、一般情况下小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范围,您妻子的车祸是否有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您妻子是否在事故中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如果三个条件都具备,您的妻子或者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肚子越来越大了,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合法吗?


王律师

单位在招聘或入职时如果没有询问,不属于欺诈 ,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没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不能辞退"三期"女工。


武汉市户口,女,到2018年5月满55岁,那时社保交十年六个月,是否可以补齐办退休?


王律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6月29日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因此,您可以在退休时补齐社保。


离婚后复婚、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


王律师

根据劳社厅函[2000]84号文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面试工作时,用人单位强调“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但在第二年我确实也因为忙结婚的事情请了不少假,因此也不受公司待见。现在公司准备以我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要辞退我,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王律师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最近在找工作,看到不少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另外有哪些工作是禁止女性从事的吗?


王律师

这样的做法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肉丸君

有哪些工作是禁止女性从事的吗?


王律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当然,该特别规定也详细列举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劳律师您好,请问产假遇节假日需要顺延吗?


王律师

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间,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按自然天数计算,故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但是也有部分地区规定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怀孕5个月了,单位装修,请假单位不同意,单位建议辞职,该怎么办?


王律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就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鉴于您的情况,您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安排您从事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如果协商不成,法律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围观群众

这个社会对妈妈的保护真是不少!希望妈妈们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律师在线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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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肉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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